香港政府最新防疫措施


政府進一步適度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日)公布,經評估疫情風險,並考慮到恢復社會及經濟活動的需要,將由十一月十七日起進一步適度放寬社交距離措施,以期讓市民生活繼續有序復常。

     由十一月十七日起放寬的社交距離措施包括:
 
(1)在顧客一般會佩戴口罩的處所,「疫苗通行證」將由「主動查核」改為「被動查核」。換言之,處所掌管人將無須在顧客進入有關處所時,主動檢查顧客的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惟顧客進入有關處所仍須符合「疫苗通行證」的接種要求,在執法人員進行隨機抽查或其他執法行動時,亦須按要求出示相關紀錄或證明書。

     上述將由「主動查核」改為「被動查核」的處所如下:
(i)遊戲機中心;
(ii)遊樂場所(包括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和公眾溜冰場),但容許顧客於運動時不佩戴口罩的公眾溜冰場除外;
(iii)公眾娛樂場所(如主題公園、博物館等),但觀眾可在內飲食的電影院及表演場所,以及主題公園內的餐飲處所仍須進行「主動查核」;
(iv)會址(會址內的餐飲處所及其他適用表列處所仍須進行「主動查核」);
(v)麻將天九耍樂場所;
(vi)活動場所;
(vii)理髮店或髮型屋;和
(viii)宗教處所。 

     在現行入境防控安排下,持有「黃碼」人士(即從海外或台灣抵港人士的首三日)不可進入「主動查核」處所,但如符合「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可以進入「被動查核」處所。經上述調整後的「主動查核」及「被動查核」處所見附件一。

(2)就查核顧客有否遵從「疫苗通行證」及使用「安心出行」要求,政府轄下街市的行政安排會與私營街市的相關要求看齊,即均作「被動查核」。

(3)容許在表演場所(包括室內或室外)、室外體育處所的觀眾席,以及馬場的室外範圍飲食。

(4)重開政府轄下的露營地點及其他室外康樂設施。

(5)取消健身中心超過12人的訓練小組或課堂中每位參加者之間須相距至少1.5米的規定,改為每12人的小組之間保持有關距離。

     其他社交距離措施會維持不變,包括就參與宴會的人士、酒吧/酒館及夜店/夜總會顧客進行快速抗原測試的要求;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和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等要求。

     政府會密切留意疫情發展,尤其是新變異病毒株的傳播情況,審視未來每個14天周期的社交距離措施,以期作出適當調整,務求在保障公眾健康的大前提下,讓社會及經濟活動逐步復常。

     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生效的具體措施(《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限制詳情見附件二)包括:

(一)餐飲業務

(1)餐飲處所每枱最多12人,可進行不超過240人的宴會活動。所有顧客如進入餐飲處所參與宴會,或進入處所內的酒吧/酒館範圍,必須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內進。

(2)酒吧/酒館每枱最多六人,顧客人數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75%。所有酒吧/酒館的顧客必須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內進。

(3)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內舉行活動時,於台上拍照期間可獲豁免佩戴口罩。此外,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內可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前提是有關表演者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即每七天兩次核酸檢測,以及進行表演或彩排當天在進入有關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亦須盡量佩戴口罩,並與觀眾或顧客保持至少1.5米距離(或設有有效分隔),而表演者及觀眾或顧客不可在處所內有任何社交接觸。進行跳舞活動的人士在跳舞期間必須佩戴口罩。

(4)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的其他規定及限制繼續適用,包括離開餐桌時一般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所有顧客(只購買外賣的顧客除外)必須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其他流動裝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而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負責人須使用政府提供的最新版本「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掃描顧客的電子針卡、醫學豁免證明書或康復紀錄二維碼。

(二)表列處所

(5)泳池、體育處所、健身中心、美容院及按摩院、浴室、派對房間、夜店/夜總會、卡拉OK場所和郵輪(即「公海遊」)的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當中,每組人數上限一般為12人。所有涉及表列處所運作的員工須每三天在進入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夜店/夜總會每枱最多六人,而顧客則必須繼續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進入有關處所。 

(6)工作人員及顧客除在獲豁免的情況下,其餘時間均須全程佩戴口罩。在表列處所內舉行活動時,於台上拍照期間可獲豁免佩戴口罩;而使用者在體育處所及符合換氣量要求的健身中心進行運動時,亦可以不佩戴口罩。

(7)夜店/夜總會、電影院、博物館,以及會址和酒店/賓館的會議室/多用途室內可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前提是有關表演者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即每七天兩次核酸檢測,以及進行表演或彩排當天在進入有關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亦須盡量佩戴口罩,並與觀眾或顧客保持至少1.5米距離(或設有有效分隔),而表演者及觀眾或顧客不可在處所內有任何社交接觸。進行跳舞活動的人士在跳舞期間必須佩戴口罩。

(8)在健身中心超過12人的訓練小組或課堂中,每12人的小組之間須保持至少1.5米距離。

(9)會址及酒店或賓館的管理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而處所內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

(10)遊戲機中心、遊樂場所(容許顧客於運動時不佩戴口罩的公眾溜冰場除外)、公眾娛樂場所(觀眾可在內飲食的電影院及表演場所除外)、會址、麻將天九耍樂場所、活動場所、理髮店或髮型屋、宗教處所、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或市集的管理人/掌管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以「被動查核」模式符合與「疫苗通行證」有關規定。

(11)電影院、表演場所、博物館、活動場所及宗教處所等處所的人數限制維持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85%。

(12) 顧客可在表演場所(包括室內或室外)、電影院的放映廳、主題公園的室外範圍、室外體育處所的觀眾席,以及馬場的室外範圍飲食。

(三)佩戴口罩要求

(13)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任何人士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均須一直佩戴口罩。任何人士如身處《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或在戶外公眾地方進行劇烈活動(例如運動或跑步),可以不佩戴口罩。

(14)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四)羣組聚集

(15)除獲豁免者外,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12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16)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不超過30人的本地遊活動可繼續進行。有關要求包括(一)相關員工已接種三劑疫苗,並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及(二)所有遊客均符合「疫苗通行證」下當時適用的要求。如所有遊客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均已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有關人數限制可放寬至100人。

(17)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能會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他們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信息來源香港衛生防護中心 (CHP) 。

(https://www.chp.gov.hk/tc/index.html)

Last revision date: 18 Nov 2022